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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3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作者:李英俊 律师  时间:2013年02月22日

2013-2014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用数据)
 
李英俊律师/四川成都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2013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下面的数据适用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法院审理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后的案件将起用新的数据,到时另行公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001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50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67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
法律咨询QQ:610122990(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E-mail:lawyerliyingjun@vip.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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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www.scdpw.org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980790988预约)
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
 
李英俊律师重要提示:
(1)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交强险应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最高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最高限额为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责任分摊
(2)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受害者虽然是农村户口(或者未征地农转居),但只要具备“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两个条件之一,就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如对方拒绝赔偿将有可能导致索赔失败,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及时聘请本地或者周边地区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禁止其他网站或者个人全文照搬转发)